|
|
前进区人民政府关于遏制“小火亡人” 加强火灾防控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1-05 09:47:15 发布者:区消防队 来源: 浏览量:5067
为预防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特就遏制“小火亡人”事故,加强火灾防控,公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管理人员,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派出所、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对辖区“九小场所”、沿街店铺等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严格落实防火、防烟分隔措施,严格清理违规住人,全面整治各类风险隐患。 二、严格防火分隔。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商住场所,商铺店面与居住区域应使用防火隔墙、防火隔板、防火门等进行完整分隔;居民住宅管道井、电缆井应严格落实防火封堵要求,不得堆放可燃物。 三、保障安全疏散。商住场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逃生软梯、钢爬梯等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商住场所外窗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必须设置时,应开设易于从内部开启的逃生窗口,户外广告牌不得影响外窗逃生;居民住宅楼道严禁堆放可燃物,常闭式防火门保证功能完好且处于常闭状态;小经营场所严禁堵塞、锁闭、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四、严禁违规搭建。商住场所的商铺店面不得设置夹层用于人员住宿;商住场所和小经营场所严禁采用聚氨酯泡沫夹心彩钢板等易燃可燃材料搭建临时建筑用于住宿、经营和仓储;严禁进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小经营场所严禁设置影响疏散区域自然排烟的顶棚、雨篷等。 五、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商住场所和小经营场所严禁擅自私拉乱接电线或超负荷用电,经营区域电气线路均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场所内电气线路敷设应聘请专业电工,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套管敷设;不得购买使用假冒伪劣电气产品;无人看守时不得焚香、点蜡、烧纸;电气线路、移动插座等不得直接安装、设置在可燃物上;严禁在夹层内使用明火和大功率、高温加热、取暖等电气设备;居民住宅应提示群众离家关火关电关燃气,尤其对失能独居、智障残障人员及赤贫家庭等重点人群提示到位,落实“邻里守望”;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蓄电池充电。 六、严格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个人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严禁在建筑内燃放烟花爆竹。 七、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商住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配备灭火器,有条件的可安装简易喷淋等设施;小经营场所应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居民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应保证供水正常,消防水带、水枪等器材齐全。各乡镇对精神病患者、残障人员、鳏寡孤独、赤贫独居等“小火亡人”事故易发的重点人群进行全面排查,提升特殊人群生产生活安全系数,从源头上消除消防隐患。 八、严禁超员使用。人员密集场所要严格控制营业期间的人流,并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多合一”、“三合一”场所严禁违规住人,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九、开展全员消防培训演练。商住场所和小经营场所负责人应当对照通告内容,立即组织对场所消防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改,严防火灾事故发生;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制定、修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演练。员工应懂得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逃生和自救。 十、积极举报火灾隐患。公民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积极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进行举报。 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