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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关于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9-21 10:25:40 发布者:admin 来源: 浏览量:2495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

关于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的公告

 

为全面有效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农作物秸秆禁烧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禁烧时间:自2018年9月15日—12月10日;2019年3月10日—5月15日。

二、禁烧范围:全区范围内均为秸秆禁烧区,实行全面野外露天禁烧,严禁个人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禁烧期内野外焚烧秸秆,坚决做到全时段、全范围“零焚烧”。

三、组织领导。区政府层层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建立区、村、屯三级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队伍,构建联防联控体系,加强巡查督查力度,严控野外秸秆露天焚烧行为。有关单位要做好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宣传工作,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应用秸秆还田和“五化”,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四、群众参与。广大农民朋友有义务参与全区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对自家农田秸秆禁烧负主体责任,自觉做到不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做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敢于制止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携手构筑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的坚固防线。

五、惩处办法。凡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对因秸秆焚烧及其他方式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火灾事故或导致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造成大面积焚烧秸秆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各种秸秆焚烧污染环境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454—879594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

 

焚烧秸秆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2、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八、《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依据《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3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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