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发布者:区发改局   发布日期:2019-08-04 14:55:33   浏览次数:9394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 7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各项要求,对国务院部门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清理规范相关中介服务事项,对应我省实际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形成报告报省政府,对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搞变通、打折扣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省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省委再造工作流程的要求,继续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重点核查是否有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环节的现象。省发改委、省政府办公厅和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组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合相关部门,推进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审批事项能上网尽上网,实现全省网上审批数据“横向集成、纵向贯通”。解决企业多个网站办事需多次注册用户问题,加快推进网上政务系统“统一门户”、统一认证”工作,实现企业通过统一的门户网站进入全省网上政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方便企业办事功能和监管功能,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本条涉及到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请市对口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二、开展民间投资报建审批情况清理核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省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畜牧兽医局、人防办、黑龙江煤监局、省气象局、地震局等部门,结合部门职能,对本部门尚未办结的所有民间投资项目相关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建立民间投资项目审批台账,能够办理的,尽快办理;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要帮助民营企业尽快落实有关条件。12月底前,将清理核查情况由省发改委汇总后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监察厅对民间投资项目审批加大问责力度,对超过规定时限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进行督办,并通过约谈、通报、行政问责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 本条涉及到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畜牧兽医局、人防办、黑龙江煤监局、省气象局、地震局等部门,请市对口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三、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民间投资创新发展

省工信委对民营企业进入轨道交通装备、“互联两+”大数据和工业机器人等产业链长、带动效应显著的行业领城提出鼓励措施,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省财政厅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本,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省发改委扎实推进哈尔滨新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双创示范基地建设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省科技厅和省商务厅配合研究提出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具体措施,提高为民营企业投资新兴产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省科技厅组织开展对全省技术市场的全面调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缩短转化周期,努力提高科技型企业投资回报水平。省农委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多元化农业投资的措施,着力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推动民间资本与农户建立股份合作等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对带动农户较多的市场主体提出具体支持政策。(本条涉及到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委,请市对口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促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

省交通运输厅、民政厅、农委、住建厅、旅游发展委、教育厅、文化厅对本行业领城投资需求进行全面梳理,谋划一批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参与投资的PPP项目,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省发改委、财政厅、国资委研究提出盘活存量资产推广PPP模式的项目和政策,回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补短板项目建设。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和省直行业管理部门作为PPP模式推广运用责任主体,要通过适当延长合作期限、积极创新运营模式、充分挖掘项目商业价值等,建立PPP项目合理回报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要发挥好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职能,推动各地政府加快建设规模较大的PPP项目,对民间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运营的,给予重点支持。(本条涉及到省交通运输厅、民政厅、农委、住建厅、旅游发展委、教育厅、文化厅、省发改委、财政厅、国资委,请市对口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五、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增强民间投资动力

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省物价监管局加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组织做好我省输配电价格改革;组织开展全省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车辆通行费、铁路港口收费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省公安厅加快推动各地出台或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和配套举措,务求便捷可行,加大宣传力度,方便群众办事。省住建厅组织落实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省工信委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省国土资源厅落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加强对全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黑龙江银监局加大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力度,督促各机构全面执行服务收费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小徽企业收费优惠政策,严禁违规收费和不合理的贷款附加条件。(本条涉及到省国税局、地税局、省物价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银监局,请市对口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六、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稳定市场预期和投资信心

省委省政府环境整治办、商务厅组织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各地政府招商引资中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进行全面清理,列出未兑现承诺清单,逐项分析产生原因,提出解决方法。加大对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加大对各部门协调力度,严格审核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政策的时机和力度,规范并要求政策出台部门详细解读出台的政策,科学引导投资预期。省工商联、省民政厅组织省内各重点行业协会与重点民营企业对接,反应企业呼声,增强行业组织力。省发改委、商务厅研究提出我省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省工信委、省工商联定期组织开展民营企业家专业化、精准化培训,提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省发改委会同省统计局、工信委、省工商联、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队等单位,加强对全省民间投资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政策落地,协同做好民间有效投资激活各项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本条涉及到省委省政府环境整治办、商务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省工商联、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队,请市对口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