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妇幼保健院:
你单位《关于停车场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同意,你单位在院内建立了停车位,开展有偿停车服务管理,按照《佳木斯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计费方式:
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辆不分车型,实行计时收费。
二、收费标准:
1、在15分钟内免费停车;停车2小时(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收费3元/台;超过2小时,每增加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按每小时2元/台收取。
2、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辆,累计停放超过10小时,在24小时(含)内收费30元/台。
3、车辆停放超24小时后,重新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并累计收费。
三、你单位必须保证对急救车和即停即走的车辆设立完善、便捷的车辆通道,不得收费。
四、国家有规定的执行任务车辆,停车场免费提供停车服务。
上述收费标准执行期限至2021年3月1日,到期重新申报。你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