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区经合局   发布日期:2019-11-15 16:11:28   浏览次数:18518

 

佳木斯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影响我市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激发广大企业和相关机构创业创新的热情,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佳木斯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是指在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础上,多渠道筹措设立,用于支持工业、文化、科技、商贸等产业创新发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基金。

第三条  设立发展基金旨在采用政府与市场携手合作的创新模式,强化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以政府资金带动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各产业发展,一方面坚持市场化运作以及社会出资人优先分红等原则,确保社会资本参与能受益,另一方面让更多成长型的中小企业获得定向支持。

第四条  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定期向社会公开,并在每年年初向市人大提交预算决算报告,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发展基金坚持“可持续发展、滚动使用”的原则,综合运用创新奖励、股权投资、业务补助、代偿补偿等支持方式,在保证相应收益的同时,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   发展基金的来源与构成

    第六条  发展基金由母子基金构成。发展基金为母基金,子基金由母基金以参股方式与社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

    第七条  母基金主要由以下来源:

(一)市财政拨款20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

(二)国家和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发改资金、工信

资金、科技资金等各专项资金;

(三)每年享受基金政策的企业税收增加部分的30%(该政

策执行期限暂定为5年,企业名单由市工信、财政会同税务部门确定);

(四)股权投资及利息收入等基金收益;

(五)企业或投资机构参与入股的本金;

(六)其它按有关政策可纳入基金管理的资金;

(七)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财政情况确定相应额度资金列入预算,投入发展基金。

第三章  发展基金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标准

第八条  凡注册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中小企业及单位所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要求,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可申报使用发展基金:

(一)属佳木斯市首台(套)生产设备,价值在100万元以上,且对行业具有重要支撑、引领作用的;

(二)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且投入工业生产领域实现产值500万元以上的;

(三)工业项目因改造升级扩大产能,新增就业和税收,且新增部分比率达到原有部分30%的;

(四)工业企业自主研发新产品,投放市场后,新增产值达到企业原产值30%的;

(五)外贸出口企业开发国际新市场,增加出口创汇额度达到原有部分50%的;

(六)实现与资本市场对接,登陆主板或新三板上市的;

(七)工业企业产品荣获驰名、知名、著名商标的;

(八)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在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知名度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使我市登载国家级或境外主流媒体的;

(九)多家企业合资合作并在合作领域取得重要成果,新增就业、产值、税收,年增幅达到100%的;

(十)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创新产品、服务,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难题,使中小企业产值年增幅达到100%的;

(十一)其它符合本发展基金的设立目的,对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进步起到重要促进作用的项目。

第九条  发展基金的使用标准:

(一)属技术设施或生产设备类,按新建或新购置部分投入的5-10%给予支持;

(二)属科技创新、技术研发类,按新投入部分的10-20%给予支持;

(三)属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增加就业或税收的,按新增部分的5%给予支持;

(四)与资本市场对接成功上市的,按省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五)新创立名优品牌(商标)的,根据国家或省级的不同,给予3-20万元奖励;

(六)因企业生产经营传播城市正面形象的,根据传播媒体的传播强度与覆盖面,给予3-10万元奖励;

(七)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的产品与服务发挥重要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大幅增长的,比照所服务中小企业所得的奖励,给予同等额度的奖励;

(八)不在前列七款范围内,经企业提出后也应给予奖励支持的,由基金办法规定的工作机制进行商议审定。

第十条  基金有偿使用采取以下方式:

(一)股权投资。

1.通过阶段参股方式,支持我市重点产业集聚区内的各类初创期小企业以及具有良好行业成长前景、处于快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

2.通过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合作创业投资基金选取的初创期新技术企业。

(二)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

1.为基金参股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

2..对主要为中小科技、产业型企业提供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进行参股。

(三)资金应急周转。对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项目,经

审核符合条件的按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给予资金周转支持。使用期限不超过2个月,按资金使用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收取手续费。

(四)经批准的其他方式。基金有偿使用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章  发展基金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及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县(市)区企业向所属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直企业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发展基金的申报流程:

(一)准备证件及相关资料。证件资料包括企业或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原始票据、相关单位的证明材料等。

(二)填写表格,提出申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申请表》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无偿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取得表格后,向所在地的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或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进行初审。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及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后进行初审调查,于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合格者向领导小组推荐报告。

(四)通过评审。领导小组收到合格企业的推荐报告后,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集体评议,出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申请意见书》。

(五)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申请意见书》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市长批示。

(六)申请企业或机构凭意见书向当地财政管理部门申请发展基金。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到企业或机构。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受理后,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基金的审核拨付。

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责。

第十四条 市工信委负责发展基金项目的组织评审工作,对各县(市)区推荐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评审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同时,委托中介机构对已评审项目的投入等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市工信委、财政局应对通过评审或审计,确定为拟支持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市工信委、财政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出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申请意见书》。

第十六条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发展基金具体项目申报工作。申报文件中具体明确申报条件、申报资料、申报程序、补助标准、补助方式等事项

第十七条 市工信委提出项目基金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发展基金原则上拨付到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市本级项目单位与市财政局有缴拨款关系的由市财政局将项目基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无缴拨款关系的拨付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五章  发展基金的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发展基金由市财政局、工信委、审计局共同管理。

第二十条  市工信委、财政局、审计局、科技局、商务局、文广新局等相关部门联合设立佳木斯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发展基金的决策、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职能:

(一)接收基金并负责发展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审议批准发展基金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三)审议发展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四)审议批准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合作机构;

(五)研究确定发展基金股权投资事项并制定操作方案;

(六)审定发展基金收益处置方案;

    (七)对发展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绩效考核;

(八)决定发展基金续期、清算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委派。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主要职能:

(一)负责发展基金的申报受理及初步审核工作;

(二)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发展基金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制定发展基金使用细则;

(三)根据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公开征集、评审、拟定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合作机构;

(四)协调发展基金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发展基金的预算管理,负责母基金资金筹集和履行出资职责,项目基金审核拨付,会同市工信委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组织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信委负责确定发展基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并做好项目基金绩效考评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组织项目基金专项审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佳木斯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基金代持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能:

(一)受领导小组委托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和参股公司行使权利义务;

(二)负责基金日常管理、议事规则等制度建设,协调子基金的运营管理,建立基金评审专家库,定期对各子基金业务进行统计、分析、汇总,按季度、年度出具基金运营报告;

(三)对基金账户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四)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宣传推广及业务创新等;

(五)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可通过设立或招标方式确定各子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由该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子基金的运营管理工作。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主要职能:

(一)根据委托协议对受托管理子基金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考核;

(二)对子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定期报送基金进展情况;

(三)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报告基金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对基金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报请领导小组批准:

1.提前终止基金;

2.基金合并或转换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出资人;

4.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5.代表委托人行使表决权的事项。

(四)设立专职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控制基金风险,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五)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委托一家银行机构作为基金托管银行,对基金进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发展基金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聘任,在基金管理、风险控制、创新融资、重大事项等方面,向领导小组及管理人员提供咨询建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发展基金后,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基金使用情况和绩效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委、市审计局采取抽查方式不定期跟踪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对项目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较差的项目单位两年内不得申请发展基金。

第三十条  发展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对于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发展基金的单位,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家相关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人员的责任,并将所涉及的发展基金全额原渠道收缴财政,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子基金合作机构的选择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子基金合作机构的选择原则上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开征集。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基金合作机构。

(二)机构申报。拟合作机构向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合作方案。

(三)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合作方案进行评审,对同类合作机构进行排名。

(四)社会公示。专家评审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机构,基金不予合作。

(五)政府决策。领导小组根据基金规模,按照专家评审结果,择优选定合作机构,确定名单。

(六)实施方案。由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审定合作方案。

第七章  基金收益和退出

第三十二条  基金取得出资收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弥补基金损失;

(二)扩大基金规模;

(三)对基金投资合作机构进行奖励。

第三十三条  母基金到期清算后,基金本金及投资收益上缴市财政,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债权退出时,应报请领导小组批准,按照协议约定可通过转让、企业回购、兼并收购、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方式及价格应体现基金政策性和市场化原则,由子基金使用管理细则结合运作模式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