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佳木斯市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区经合局   发布日期:2019-11-15 16:04:33   浏览次数:10365

                                                       关于调整《佳木斯市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最大限度地提高贷款周转金的使用效率,经各相关部门沟通讨论,并吸纳各银行的意见,决定就《佳木斯市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内容作出调整补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续贷审批书

(一)对开展贷款周转金业务大力支持、能够出具续贷审批书的银行机构,仍沿用原方式与创鑫融资担保公司办理贷款周转金业务。

(二)不予出具续贷审批书,但在此次调整后与创鑫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企业提交贷款周转金使用申请及相应资料后,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局、市银保监局及合作银行召开联席会议。合作银行如有续贷意向可出具书面调查意见,由联席会议对贷款事项进行现场核定。若无异议,出具联合通知,以通知为依据,由创鑫融资担保公司负责办理倒贷事宜。

未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有业务发生,可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银监局、银行共同议定后,出具联合通知书,创鑫融资担保公司可据此办理倒贷事宜。

(三)《办法》第二十七条,由原“借款企业落实了续贷审批书各项前提条件后”补充为“借款企业落实了续贷审批书或联席会议规定的各项前提条件后”。

二、关于贷款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内的“中小型工业企业”调整为“各行业的中小微企业”。

三、关于贷款周转金的使用额度及期限

对《办法》第十三条进行调整。调整为“贷款周转金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同一企业每年申请贷款周转金不超过2次;申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期应当归还银行贷款额度的90%,最低额度为10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四、关于贷款周转金手续费标准

为了落实企业减负降费要求,将贷款周转金手续费由日万分之三调整为日万分之一点五,违约金标准不变。

五、关于跨行倒贷

对于遇到困难提出申请的企业,经联席会议议定,可以进行跨行倒贷。

此次调整补充内容执行到省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调整完成后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