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者:区发改局   发布日期:2019-07-09 14:26:08   浏览次数:11049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十项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7〕18号)、《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造升级“老字号”企业的若干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黑发〔2017〕28号),特制定下发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工业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对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由省政府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十项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7〕18号)的规定,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四条 奖励条件与申报材料

        1. 奖励条件:(1)企业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企业经省诚信办比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被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企业经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4)在我省税务部门登记,依法依规纳税,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5)企业在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后,存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履行填报义务,按时填报统计数据。

2. 申报材料:为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原则上采取通过省直部门关联数据比对的方法确认企业是否符合奖励条件,不须企业准备申报材料。对于数据比对不能确认的,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提供的佐证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第五条 审核流程

   (一)启动实施。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当年全省及分市地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名单,作为审核范围。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统计局联合下发启动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奖励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附审核名单)。

(二)提取数据。省工信委协调税务部门提供兑现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数据、省诚信办提供企业信用情况。省财政厅提供历年新增规上企业奖励名单。

(三)比对审核。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三方联合办公,共同对企业数据进行比对。通过数据比对无法辨别企业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市(地)组织企业参加现场审核。现场审核由省财政厅聘请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当年及上年审计报告及决算、产成品明细及销售明细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列入拟定奖励名单。现场审核所需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一并列支。

(四)公示名单。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三方根据比对和审核结果提出拟定奖励名单,对未纳入名单的企业告知原因。拟定奖励名单在省工信委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五)上报请示。审核过程和拟奖励企业名单提报省工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统计局联合行文,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六)资金拨付。资金拨付请示得到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各市(地)工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内企业。各市(地)财政部门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六条 管理与监督

(一)各市(地)工信、财政、统计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确保政策兑现工作有序推进。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奖励资金的负担。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直接下发到企业,不得拨付到第三方再转付到企业。

(三)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领取奖励资金后不履行填报统计数据义务、符合条件但故意退统等行为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运行规联发〔20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