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及中央、省、市发展民营经济的决策部署,强化政策支持,破解发展难题,激发和释放发展潜力,促进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措施如下。
1.实施佳木斯“十强”民营领军企业培育行动,全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小巨人”、“专精特新”、隐形冠军和制造业单项冠军等群聚型、创新型民营企业,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动重点民营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民营企业100强。(市非公经济办、市工信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
2.对在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及科创板首发上市的民营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重组上市,以及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在北交所上市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800万元。(市金融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各级财政等相关单位配合)
3.对主营业务收入与上年度同比增长20%以上的规上限上民营企业按照新增部分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度50%给予奖励,上年度停产的民营企业不予享受。对新认定的省级(含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各级财政等相关单位配合)
4.大力支持本土民营企业发展。本土民营企业扩大生产、增加投资、建设产业园等方面达到招商引资投资规模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把本土民营企业需求与招商引资等重大事项同谋划、同部署、同扶持,将优势资源向本土民营企业倾斜。(市非公经济办、市商务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5.鼓励降低民营经济主体融资成本。加大支农、支小力度,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积极争取、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优惠政策资金,对每年向上争取优惠政策资金5亿元以上,且民营经济主体使用率达到60%以上的,给予人民银行奖励10万元,并按照放款金额占比,给予放款超1亿元的银行合计奖励10万元。(市金融局牵头,各级财政配合)
6.对科创型、成长型民营企业进行贷款贴息。我市国家级高新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小巨人”、“专精特新”民营企业从我市银行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对应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享受贴息,每年每户不超过5万元。(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牵头,市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各级财政配合)
7.促进民营经济主体信贷规模提升。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重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增加民营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规模,探索知识产权质押、禽畜活体抵押等新型融资方式。深化银担合作,创新融资担保机制,推动中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加快发展,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银行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补贴。(市金融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营商局、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各金融机构、各级财政配合)
8.推进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提升个体工商户注册无纸化、智能化程度,简化登记流程,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开办时间压缩到90分钟,企业开办首套公章免费,促进企业实现“零见面、零成本”登记模式。(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
9.个体工商户在允许设置摊点的地区,临时设置摊点摊区和店外经营的,给予50%的占道费用补贴。(市城管局牵头,各级财政等相关单位配合)
10.建立惠企政策直达机制。第一时间向相关民营企业和商(协)会传递涉企相关政策文件,打通政策传递“最后一公里”。(市非公经济办牵头,市工商联、市民政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11.组织开展“民营企业创意会”活动,鼓励民营企业家提出打造平台、整合资源、做大做强的创意方案。支持民营企业、商(协)会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研究提出扶持本行业发展的具体政策,经相关行业部门研究论证批准后,给予“一业一策、一链一策”支持。(市非公经济办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
12.成立专门服务机构。将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双组长,成立佳木斯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合作交流、创业创新、培训等服务,统筹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问题,确保民营经济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市委统战部、市非公经济办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
13.提升民营经济主体融资便利度。完善“佳速融”金融网络服务平台,探索将“佳速融”与市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对接,为金融机构提供信贷参考依据,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贷款群体“少跑腿”。(市金融局、市营商局、市人民银行牵头,各金融机构、各相关单位配合)
14.完善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孵化能力建设,为民营企业提供针对性的科技创新服务。(市科技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
15.搭建交流服务平台。整合“佳木斯民营经济综合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融资、项目对接、品牌推广等各项服务。(市非公经济办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
16.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创新应用大数据等新兴信息技术,为民营企业提供用工保障、创业服务、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相关服务,为民营企业增强技能人才储备。(市人社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
17.加强人才引进,依据我市人才政策,对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引进“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统招本科毕业生及以上人才,给予人才公寓、津贴、安家费等政策待遇(由用人单位和同级人才资金各承担50%)。(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社局、市住建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18.实行顶格服务制度。设立“民营企业家接待日”,完善市级领导包保企业机制,精准地围绕民营企业需求,帮助解决企业发展遇到的关键问题。为重点行业领军民营企业重要商务洽谈、战略合作签约、项目开工投产、新产品下线等关键场景提供“站台”服务,做到企业创新孵化时必访、经营困难时必访、登记纳统时必访、战略调整时必访、增资扩产时必访、筹备上市时必访。(市委办、政府办牵头,市非公经济办、市委统战部、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市工商联等相关单位配合)
19.确定每年11月1日为“佳木斯民营企业家日”,11月第1周为“佳木斯民营企业家宣传周”。举办系列活动,宣传优秀创业创新案例,营造尊商重商亲商安商的浓厚氛围。(市非公经济办、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20.设立荣誉墙、光荣榜,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选树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先进典型,对全市税收贡献、吸纳就业突出、诚信良好的民营企业予以上墙上榜表彰,并优先推荐为党代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市委统战部、市非公经济办牵头,市人大、市政协、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工商联等相关单位配合)
21.充分发挥商(协)会示范引领作用。对在服务会员企业、以商招商、乡村振兴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商(协)会给予荣誉表彰,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开展对外对接交流活动。(市工商联、市民政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
22.鼓励民营企业邀请省内外厂商、客商及投资者来本市参加大型商务活动。省内达到30户以上、省外达到10户以上的,给予会议、参观、考察、交通、住宿等方面必要支持。(市商务局牵头,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23.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党建工作,对建立基层党组织的民营企业,按照党委每年1万元、党总支每年5千元、党支部每年3千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市委组织部牵头,各县(市)区、各级财政等相关单位配合)
24.建立全市民营经济人才库,构建与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相适应的人才工作体系。建立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家库,邀请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和各领域专家学者,为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献计出力。(市委统战部、市非公经济办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
25.依托佳木斯大学、佳木斯职业学院等高校和市委党校(市社会主义学院)开展各类民营企业家专项教育培训,并定期组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省内外知名高校和先进地区开展学习考察调研对接活动,提升企业家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经营管理水平。(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
26.加大统计监测力度,强化部门数据协作,探索建立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体系,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市非公经济办、市统计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
27.对初次发生,情节轻微、非主观故意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民营企业,监管部门进行教育和责令改正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适用包容免罚模式的情形除外)。(市司法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
28.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执法时,应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准、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对于执法不规范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监督问责。(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纪委监委等相关单位配合)
29.建立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共同研究处理、解决民营企业重大涉法、涉诉问题。(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相关单位配合)
30.各县(市)区、行业部门要认真贯彻、主动落实《佳木斯市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佳木斯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及改革措施》《佳木斯市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佳木斯市关心关爱企业家十五条措施》,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市营商局牵头,各县(市)区、各相关单位配合)
本措施适用于全市民营经济实体。各项奖励可与国、省政策同步执行兑现。
本措施如与我市有关奖励政策重复,按最优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市、县(市)、区级财政分别承担。
本措施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由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落实情况考核督导。
中共佳木斯市委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8日
注释:
1.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2.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 Rate, LPR)是由具有代表性的报价行,根据本行对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各金融机构应主要参考LPR进行贷款定价。
3.惠企政策直达机制:第一时间向可享受政策的民营企业和商(协)会传递涉企相关政策文件,开辟政策信息“直通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