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阶 段性胜利。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 要求,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更好支持我市的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恢复活力,特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一、政策支持
中省直、市直各部门要全面梳理发生疫情三年来国、省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建立清单,逐条落实,确保实效。对符合条件不需申请申报的,要主动兑现,免申即享。各部门梳理后的惠企政策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12345 热线等政府门户平台或移动端 APP 统一发布,保证市场主体的知晓度。
二、财政支持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
各市场主体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土地复垦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水资源费、水
土保持补偿费、农药实验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草原植
被恢复费、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无线电频率
占用费、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 14 项收费项目,自应缴
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免收滞纳金。
三、社会保险支持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市场主体,采取
免申即享方式,按照每人 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
训补助。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缓缴期限至
2022 年底;工伤、失业保险缓缴期限至 2023 年 3 月底,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费款有
困难的,可于 2023 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3 年
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降低失
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按 50%比
例缴纳。参保企业免申即享。
四、公共服务支持
因疫情影响缴纳水、电、气等费用困难的市场主体,资
费欠缴不停止使用,可延期缴费至 2022 年底。租赁房屋经
营的,延期缴费期限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客运车辆、出租
汽车因疫情影响停运的,鼓励客运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免收
停运期间车辆经营者服务费。
五、减免房屋租金支持
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免收 6 个月租金,
存在转租情形的,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物
流仓储、建材家居、商场超市等各类大型市场和其他非国有
房屋租赁主体,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合理分担因
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
六、疫情防控支持
小微企业员工、个体工商业户在工作期间,纳入疫情防
控重点人群,按照相关规定员工需开展核酸检测的,检测费
用支出给予全额补贴。
七、金融服务支持
为市场主体量身定制金融产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
还贷款模式,满足灵活用款需求。各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延期
还本付息、展期、无还本续贷、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缓解
市场主体还款压力。落实“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政策,
对政策框架内客户群体“应贷尽贷”“应担尽担”。对受疫
情影响停运的营运车辆,鼓励保险公司延长其保单保障期
限,金融机构为其现有车辆贷款办理延期业务。
八、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准入门槛,取消公务员反担保方式,
采取夫妻双方信用保证担保方式,贷款金额 5 万元以下,
贷款期限 1 年,截至受理申请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20 日。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九、政府采购支持
进一步加大对我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服务力度,推动本
地市场主体入驻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和服务工程超市,同时助
力我市地方优质产品进入电子卖场的优质地产专区上架销
售,鼓励采购人无特殊情况,优先通过电子卖场和服务工程
超市采购。
十、营商环境支持
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实行首违警告制,慎用罚款、
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行
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包容期”信用监管,
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事项的企
业,可申请延时办理,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市政
务服务中心在大厅一楼设置企业复工复产专窗,实行“首席
服务员”制。在投资建设、企业开办、不动产交易登记等专
区设立“绿色通道”,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指导、
领办帮办等便捷服务。
为保障以上措施落地见效,市政府成立由市非公经济办
牵头,各区政府及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发展
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金融服务局、市
营商环境局、市商务经合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
司法局、市税务局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政策宣
传、解释说明和兑现落实工作,保证政策执行到位。专班办公室 在 市 非 公 经 济 办 , 联 系 电 话0454-6850005 、
0454-6850008(8:30--17:00)、12345 政务服务热线(
0:00--24:00)。
此措施的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为佳木斯市城区内的市
场主体。
此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