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支持小微企业纾难解困十条措施
发布者:区发改局   发布日期:2022-06-30 16:36:08   浏览次数:22632

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阶 段性胜利。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 要求,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更好支持我市的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恢复活力,特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一、政策支持

中省直、市直各部门要全面梳理发生疫情三年来国、省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建立清单,逐条落实,确保实效。对符合条件不需申请申报的,要主动兑现,免申即享。各部门梳理后的惠企政策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12345 热线等政府门户平台或移动端 APP 统一发布,保证市场主体的知晓度。

二、财政支持

2022 10 1 日至 2022 12 31 日期间,对

各市场主体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土地复垦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水资源费、水

土保持补偿费、农药实验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草原植

被恢复费、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无线电频率

占用费、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 14 项收费项目,自应缴

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免收滞纳金。

三、社会保险支持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市场主体,采取

免申即享方式,按照每人 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

训补助。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缓缴期限至

2022 年底;工伤、失业保险缓缴期限至 2023 3 月底,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费款有

困难的,可于 2023 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3

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降低失

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 2023 4 30 日,按 50%比

例缴纳。参保企业免申即享。

四、公共服务支持

因疫情影响缴纳水、电、气等费用困难的市场主体,资

费欠缴不停止使用,可延期缴费至 2022 年底。租赁房屋经

营的,延期缴费期限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客运车辆、出租

汽车因疫情影响停运的,鼓励客运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免收

停运期间车辆经营者服务费。

五、减免房屋租金支持

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免收 6 个月租金,

存在转租情形的,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物

流仓储、建材家居、商场超市等各类大型市场和其他非国有

房屋租赁主体,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合理分担因

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

六、疫情防控支持

小微企业员工、个体工商业户在工作期间,纳入疫情防

控重点人群,按照相关规定员工需开展核酸检测的,检测费

用支出给予全额补贴。

七、金融服务支持

为市场主体量身定制金融产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

还贷款模式,满足灵活用款需求。各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延期

还本付息、展期、无还本续贷、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缓解

市场主体还款压力。落实“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政策,

对政策框架内客户群体“应贷尽贷”“应担尽担”。对受疫

情影响停运的营运车辆,鼓励保险公司延长其保单保障期

限,金融机构为其现有车辆贷款办理延期业务。

八、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准入门槛,取消公务员反担保方式,

采取夫妻双方信用保证担保方式,贷款金额 5 万元以下,

贷款期限 1 年,截至受理申请时间为 2023 1 20 日。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九、政府采购支持

进一步加大对我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服务力度,推动本

地市场主体入驻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和服务工程超市,同时助

力我市地方优质产品进入电子卖场的优质地产专区上架销

售,鼓励采购人无特殊情况,优先通过电子卖场和服务工程

超市采购。

十、营商环境支持

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实行首违警告制,慎用罚款、

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行

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包容期”信用监管,

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事项的企

业,可申请延时办理,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市政

务服务中心在大厅一楼设置企业复工复产专窗,实行“首席

服务员”制。在投资建设、企业开办、不动产交易登记等专

区设立“绿色通道”,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指导、

领办帮办等便捷服务。

为保障以上措施落地见效,市政府成立由市非公经济办

牵头,各区政府及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发展

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金融服务局、市

营商环境局、市商务经合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

司法局、市税务局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政策宣

传、解释说明和兑现落实工作,保证政策执行到位。专班办公室   0454-6850005

0454-6850008830--1700)、12345 政务服务热线(

000--2400)。

此措施的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为佳木斯市城区内的市

场主体。

此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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