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前进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市场监管领域 |
不予处罚 |
(一)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的; (二)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一般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
市、县(市)区 |
2 |
|
|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 (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
|
|
佳木斯市前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省清单6项)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市场监管领域 |
对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未设置服务标识的
|
经执法人员核查,提供服务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服务标识的,未因未设置标识而产生经济纠纷的,经营者能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可免于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适用该条款责令改正部分。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
县(市)、区 |
2 |
市场监管领域 |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
责令改正后及时纠正的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
县(市)、区 |
3 |
市场监管领域 |
个人独资企业改变登记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
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国家市监总局令第14号)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
县(市)、区 |
4 |
市场监管领域 |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的 |
责令改正后及时纠正的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国家市监总局令第14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
县(市)、区 |
5 |
市场监管领域 |
合伙企业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
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
县(市)、区 |
6 |
市场监管领域 |
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 |
责令改正后及时纠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
县(市)、区 |
佳木斯市前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地市清单12方面)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市场监管 |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方面 |
情形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的; (二)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一般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情形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第二十九条,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2)第三十二条 ,公司未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3)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组未按规定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公司未按规定将其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规定业务活动以外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一)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
市、县(市)区 |
2. |
市场监管 |
广告监管方面 |
情形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的; (二)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一般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情形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
市、县(市)区 |
3. |
市场监管 |
电子商务监管方面 |
情形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的; (二)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一般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情形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1)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进入平台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建立更新档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第二十九条,不按照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第四十二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
市、县(市)区 |
4. |
市场监管 |
质量监管方面 |
情形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的; (二)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一般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情形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第二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办理的; (2)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第三十八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
市、县(市)区 |
5. |
市场监管 |
计量监管方面 |
情形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的; (二)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一般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情形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未标注净含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和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
市、县(市)区 |
6. |
市场监管 |
标准化监管方面 |
情形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的; (二)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一般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情形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企业未依照规定公开其执行标准的; (2)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定标准不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
市、县(市)区 |
7. |
市场监管 |
认证认可监管方面 |
情形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的; (二)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一般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情形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1)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第三十二条,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
市、县(市)区 |
8. |
市场监管 |
化妆品监管方面 |
情形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的; (二)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一般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情形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1)第六条、第七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第十三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第二十一条,有关化妆品标识中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5)第二十二条,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小于1.8毫米;或者注册商标外的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大于相应汉字,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
市、县(市)区 |
9. |
市场监管 |
知识产权监管方面 |
情形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的; (二)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一般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情形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符合第六十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规定,经责令停止销售后停止销售的。 2.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
市、县(市)区 |
10. |
市场监管 |
食品安全监管方面 |
情形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的; (二)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一般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情形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
市、县(市)区 |
11. |
市场监管 |
公平竞争监管方面 |
情形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的; (二)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一般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情形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
市、县(市)区 |
12. |
市场监管 |
合同监督管理方面 |
情形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的; (二)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一般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情形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
市、县(市)区 |
佳木斯市前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 |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从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市场监管领域 |
从轻处罚 |
应当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市、区 |
2 |
|
|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法〔2019〕244号 (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3)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7)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
佳木斯市前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 |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市场监管领域 |
减轻处罚 |
应当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市、区 |
2 |
|
|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法〔2019〕244号 (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3)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7)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
佳木斯市前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 措施事项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 措施的情形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市场监管领域 |
无 |
|
|
|
|
2 |
|
|
|
|
|
|
3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