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本部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行政处罚事项 (需列出本领域所有行政处罚事项) |
是否制定不予(减轻、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不制定不予(减轻、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理由 |
权力层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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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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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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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本部门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需列出本领域所有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
是否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
不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理由 |
权力层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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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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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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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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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前进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城市管理 |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不包括乱扔动物尸体的) |
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并在限期内改正 |
1.《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十五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责令自行清除,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采用说服教育、行政约谈等方式,加强法制宣传。 |
县 (区)级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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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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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前进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 |
从轻行处罚的情形
|
从轻行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城市管理 |
未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清洗,污染道路的,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液体货物的车辆不密闭运输,遗撒、泄漏污染道路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清理遗撒泄露的道路污染物的 |
1.《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八项“未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清洗,污染道路的,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液体货物的车辆不密闭运输,遗撒、泄漏污染道路的,按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滞留车辆”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日常巡依法查法违规并公开结果。 |
市级、县 (区) 级 |
2 |
城市管理 |
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广场周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清理环境污染物。 |
1.《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广场周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暂扣其经营器具”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
县 (区)级 |
3 |
城市管理 |
在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摆放物品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清理环境污染物。 |
1.《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在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摆放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可以暂扣其经营器具,并处以200 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
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
县 (区)级 |
4 |
城市管理 |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清理倾倒的建筑垃圾 |
1.《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十二项“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按每车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并可以滞留运输工具”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
市级、县 (区) 级 |
5 |
城市管理 |
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从事露天烧烤经营的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清理环境污染物。 |
1.《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十六项“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从事露天烧烤经营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地面等处环境卫生污染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以暂扣其烧烤设备”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
县 (区)级 |
6 |
城市管理 |
对在禁止焚烧区域内焚烧、抛撒祭祀用品的处罚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清理环境污染物。 |
《佳木斯市文明祭祀条例》(2020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三条 在禁止焚烧区域内焚烧、抛撒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祭祀用品,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
县 (区)级 |
附件5
**部门/**市(地)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 |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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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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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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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前进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城市管理 |
未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清洗,污染道路的,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液体货物的车辆不密闭运输,遗撒、泄漏污染道路 |
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清理造成道路污染物的,且无逃逸、抗拒执法行为的,不予滞留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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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八项“未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清洗,污染道路的,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液体货物的车辆不密闭运输,遗撒、泄漏污染道路的,按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滞留车辆” |
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
市级、县 (区)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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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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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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