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者: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1-01-05 15:56:19   浏览次数:83670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佳木斯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前进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编制了《前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前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政务公开信息分类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分: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行政权力五类。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索取号、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三)获取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佳木斯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上公开信息,具体网址为http://www.jmsqjq.gov.cn/,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此网站上从“部门分类”中“区直部门”选项查找我局,点击查阅《目录》。

(四)受理机构

  本机关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前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4548635126。通信地址: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东路61号,邮政编码:154002,电子邮箱地址:qjqrsj@163.com 。本单位可乘3571130路公交车到前进区政府站下车即可。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本单位掌握的与其自身权益相关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信息公开时应先征求第三方意见,如不同意则不能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时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受理机构为区人社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4548635126。通信地址: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东路61号,邮政编码: 154002,电子邮箱地址:qjqrsj@163.com

     (三)当面受理点

前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当面申请受理点,设在佳木斯市前进区政府东门三楼人社局办公室,受理时间为:工作日的8:3017:00

      (四)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填写《前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单位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五)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