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责 制 度
发布者:区城管局   发布日期:2021-11-18 15:51:55   浏览次数:76771

责 制 度

第一条  问责制是指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在违反有关规定,尚未构成违纪时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政策、规章执行不力、消极对待,造成政令不畅,导致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对职责范围内事项拒绝、放弃、推诿、拖延、致使应办理事项未能及时办结的;

)对服务对象态度蛮横、作风粗暴、故意刁难、执法不公、徇私舞弊的;

)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报”,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第四条  违反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进行与工作无关行为的;

)其它违反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追究问责的形式:

(一) 口头告诫;

(二) 书面告诫;

(三) 调离岗位;

(四) 免职;

(五) 辞退。

  发现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和超越权限行使职权,带来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及群众举报的行为,报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