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责 制 度
第一条 问责制是指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在违反有关规定,尚未构成违纪时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政策、规章执行不力、消极对待,造成政令不畅,导致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事项拒绝、放弃、推诿、拖延、致使应办理事项未能及时办结的;
(三)对服务对象态度蛮横、作风粗暴、故意刁难、执法不公、徇私舞弊的;
(四)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报”,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第四条 违反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进行与工作无关行为的;
(二)其它违反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五条 追究问责的形式:
(一) 口头告诫;
(二) 书面告诫;
(三) 调离岗位;
(四) 免职;
(五) 辞退。
第六条 发现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和超越权限行使职权,带来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及群众举报的行为,报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