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信息
发布者: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8-03-21 12:18:20   浏览次数:11301

                                                               

 

                                                                  前进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信息

 

部门名称

佳木斯市前进区民政局

机构性质

机关

负责人

李欣

负责人联系方式

0454-8691181

经办人

 

邓丽明

 

经办人联系方式

13284547077

办公地点 

前进区长安路61号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简介

前进区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区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本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区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实施本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执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四)拟订本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组织实施本区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六)执行本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政策,负责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七)执行本区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八)执行本区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组织实施本区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负责本区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区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培养工作。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民政局设下列内设岗位:

(一)办公室管理岗。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政务协调、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及宣传工作;组织协调调研活动,负责依法行政,各类清单的建立及流程再造工作,负责民政政策法规及发展方向调查和研究,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指导、督查民政执法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财务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计划的申报工作。承担全区民政统计管理和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承担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科技管理、队伍建设、职称评定和人事统计等工作。(电话:0454-8691181)

(二)社会组织管理岗。落实全市社会组织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各乡镇、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社区对非法社会组织的监督工作。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政策。指导慈善组织及其活动和社会捐助工作。落实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表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次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社会救助岗。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负责全区城乡救助工作的宣传。(电话:0454-8708831)

(四)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治理岗。落实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及规划,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电话:0454-8635137)

(五)区划地名岗。负责申报乡镇、村(社区)行政区划的设置、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协调处理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工作;组织协调全区乡(镇)村(社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电话:0454-8635137)

(六)社会事务与儿童福利岗。推进婚俗改革,落实婚姻、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管理政策及服务规范。指导婚姻登记的有关工作。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七)养老服务岗。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落实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和残疾人社会福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