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信息
发布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3-01-04 19:54:39   浏览次数:32354

前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信息

 

 

部门名称

佳木斯市前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机构性质

机   关

负 责 人

 于 光 大

负责人联系方式

0454-8696001

经 办 人

 候 雪 莹

经办人联系方式

0454-8696005

固定电话

0454-8696005

邮    箱

488554736@qq.com

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公地址

前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安东路63号市民之家四楼)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以提升组织力量为重点,加强党的基层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二)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三)负责全区物业服务监管工作;负责完成本区制订的老旧小区改造和整治工作。对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四)负责辖区内的住房征收工作。负责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市住房保障局制定的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编制辖区年度征收计划、拟定、论证征收安置方案;指导、管理并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承担房屋安置的矛盾协调及维稳工作;负责补偿资金管理及安置抽签、交付、调配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监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严格按批准的概算规模、标准,组织项目建设;组织竣工验收。

(六)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或参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依法管理全区人防工作。负责区人防工程的日常巡查及维修养护工作;负责人民防空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战时组织开展全区人民防空袭斗争。

(八)负责辖区巷道环境卫生清扫工作,负责辖区冬季清运冰雪工作。

(九 )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岗位:

(一)办公室工作岗位。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及政务协调工作;负责机关公文的收发、传阅、存档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保密、机要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文字综合、政务公开;负责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务管理、劳动工资、党群、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物业管理工作岗位。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组建业主大会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政府为主体的小区改造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计划的安排,并督促实施。

(三)房屋征收工作岗位。负责发布封闭公告;负责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审批手续;负责拟定征收地块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和征收资金预算工作,并将征收户数、面积、用途、权属等情况汇总统计;根据被征收人意见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负责对征收补偿资金账户进行监管;负责具体实施所属区域内房屋征收、拆除工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建立房屋征收分户补偿档案;负责回迁安置工作;负责所征收地块信访案件接待处理工作。

(四)住房保障工作岗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工程造价工作岗位。负责组织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乡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预算;负责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图的审查备案管理工作。

(六)施工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岗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管理和工程项目的验收、移交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共建筑的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人防管理工作岗位。负责全区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作业审批,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的行政处罚,人防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负责宣传、演练、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负责区人防工程的日常巡查及维修养护工作;负责人民防空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战时组织开展全区人民防空袭斗争。

(八)清扫作业工作岗位。负责辖区内区街巷道清扫保洁全年工作的计划、部署、检查、督导;负责制定迎检时前进区清扫保洁工作的应急计划以及人员调配指挥和检查督导工作,负责完成辖区内的冬季清雪工作。

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5名(不含两委人员编制)。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其中副局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1名)。

第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0日起施行。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以提升组织力量为重点,加强党的基层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二)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三)负责全区物业服务监管工作;负责完成本区制订的老旧小区改造和整治工作。对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四)负责辖区内的住房征收工作。负责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市住房保障局制定的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编制辖区年度征收计划、拟定、论证征收安置方案;指导、管理并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承担房屋安置的矛盾协调及维稳工作;负责补偿资金管理及安置抽签、交付、调配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监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严格按批准的概算规模、标准,组织项目建设;组织竣工验收。

(六)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或参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依法管理全区人防工作。负责区人防工程的日常巡查及维修养护工作;负责人民防空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战时组织开展全区人民防空袭斗争。

(八)负责辖区巷道环境卫生清扫工作,负责辖区冬季清运冰雪工作。

(九 )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岗位:

(一)办公室工作岗位。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及政务协调工作;负责机关公文的收发、传阅、存档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保密、机要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文字综合、政务公开;负责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务管理、劳动工资、党群、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物业管理工作岗位。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组建业主大会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政府为主体的小区改造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计划的安排,并督促实施。

(三)房屋征收工作岗位。负责发布封闭公告;负责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审批手续;负责拟定征收地块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和征收资金预算工作,并将征收户数、面积、用途、权属等情况汇总统计;根据被征收人意见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负责对征收补偿资金账户进行监管;负责具体实施所属区域内房屋征收、拆除工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建立房屋征收分户补偿档案;负责回迁安置工作;负责所征收地块信访案件接待处理工作。

(四)住房保障工作岗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工程造价工作岗位。负责组织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乡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预算;负责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图的审查备案管理工作。

(六)施工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岗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管理和工程项目的验收、移交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共建筑的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人防管理工作岗位。负责全区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作业审批,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的行政处罚,人防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负责宣传、演练、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负责区人防工程的日常巡查及维修养护工作;负责人民防空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战时组织开展全区人民防空袭斗争。

(八)清扫作业工作岗位。负责辖区内区街巷道清扫保洁全年工作的计划、部署、检查、督导;负责制定迎检时前进区清扫保洁工作的应急计划以及人员调配指挥和检查督导工作,负责完成辖区内的冬季清雪工作。

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5名(不含两委人员编制)。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其中副局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1名)。

第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