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区农业和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 实施细则
发布者:区农业局   发布日期:2018-06-06 10:43:52   浏览次数:5256

  

 

 

 

 

 

 

 
 

佳木斯市前进区农业和水务局文件

 

 

 

 

 

 

 

 

 

 

                 

 

 

 

 

前进区农业和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   

 第三条、负责监管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四条、具体实施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应当根据已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七条、应当根据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情况等。 

 第八条、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随机抽查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十条、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一条、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双随机”制度,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监管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二条、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抽查,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对于进入“黑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第十四条、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和抽查结果实行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五条、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应当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第十八条、被检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反馈对检查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一条、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前进区农业和水务局

          2017510 

 

 

 

 

佳木斯市前进区农业和水务局      20175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