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8-01-09 11:06:31   浏览次数:48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结合我区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中确定抽查范围、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检查人员、实施联合检查、公示检查结果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随机抽查,是指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由行政机关选派随机产生的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企业的日常监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联合检查,是指由政府组织各相关监管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按照检查计划、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对被检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对企业的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随机的原则。  

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区监督检查项目目录的汇总、企业名单的抽取以及检查情况的汇总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的领导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监管部门作为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应当在监督检查项目目录范围内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检查活动。  

第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监督检查项目目录的管理  

第九条 各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的需要确定监督检查项目。检查项目依据发生变化的,由各监管部门及时进行修订,并报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十条 监督检查项目目录包括检查机关、检查类别、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及要求、检查依据等。  

第十一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检查项目目录和法定程序对被检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双随机”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联合检查采用“双随机”的工作机制,被检查企业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均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产生。  

第十三条 被检查企业名单在公示系统中信用风险类别为良好的企业中按比例抽取。抽取比例根据每年的市场监管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针对不同行业按照抽取比例,以企业名称索引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被检查企业名单以县行政区划为单位,按相同比例均衡抽取。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名单由监管部门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产生,并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属地管辖和专业管辖等情况。  

第四章 联合检查的组织  

第十七条 各监管部门于每年年初将抽查计划报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各监管部门按照抽查计划,确定本单位参加检查企业名单、检查人员名单和监督检查项目,并在10日内,反馈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区联合检查组安排检查计划。  

区监管部门对抽取的企业确定不参加检查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馈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统筹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制定并实施联合检查计划。  

区市场监管局确定的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应当是对被检查企业依法负有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被检查企业的具体情况调整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构成。  

第二十条 确定多个监管部门对同一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以联合检查组形式组织检查,实现一次多查,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  

第五章 联合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检查项目对被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联合检查的方式应当以实地检查为主,并结合利用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手段。  

其他监管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作为联合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联合检查组应当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企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相应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六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检查活动应当应当严格按照联合检查计划时限完成。检查结果分为未发现问题(正常)、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三类。  

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得出检查结果,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天,形成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对本单位形成的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依据本单位的监督检查项目和检查结果,于检查活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报送《检查结果公示表》,该表一式两份,一份由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留存,一份加盖公章后报送区市场监管局在系统中公示。  

第二十七条 联合检查形成的《现场检查记录表》、《检查结果公示表》、《检查情况汇总表》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整理建档,按照“一次一档”的原则进行归档。  

第二十八条 未发现问题、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但不予行政处罚的检查结果,列为被检查企业信用信息。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检查结果,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均列为被检查企业行政处罚信用信息。  

所有检查结果均在《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归集企业名下。  

第二十九条 在联合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具有监管职能的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对被检查企业的检查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不得妨碍被检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 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联合检查表格由区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