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区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办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17-09-01 11:46:02   浏览次数:17653
前进区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经济建设步伐,拓展招商引资工作
途径,激励区内外各界人士为我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积极营造全民招商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引资,谁受益”的原则,凡为我区引进区外资金、项目的区内外各界人士,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三条  引进的资金或项目是在我区范围内投资新建500万元以上(含落户在外区,我区享受分税)的项目。且在项目投资前,包括选址、办理土地、规划、立项、环评等过程均需在区商务和经济合作促进局报备(项目投资方自行选址落户我区的项目及引入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属此列)。
    第四条  各战线领导负有分管战线、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责任,各单位、各部门的一把手作为招商引资第一责任人,要紧密结合各自情况,及时掌握各种招商信息,对于有意向的投资单位要主动对接,抓住不放,力促项目在我区落地建设;对于有发展前景的投资信息要注意早发现、早联系,及时与区经济部门沟通,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对接工作。
    第五条  凡引入5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项目,一次性给予招商引资人所在部门拨付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万分之五作为招商引资经费;引入亿元以上(含1亿元)项目,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体研究后确定拨付经费金额。招商引资人为自然人的聘其为招商引资顾问,以聘金形式给付,标准同上。
    第六条  凡引进年纳入区本级财政1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税源,给予招商引资人所在部门拨付纳入区本级财政收入的10%作为招商引资经费;引进年纳入区本级财政100万元以上的税源,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体研究后确定拨付经费金额。招商引资人为自然人的聘其为招商引资顾问,以聘金形式给付,标准同上。
    第七条  对招商引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后,酌情给与相应奖励。
    第八条  招商引资单位或招商引资人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开工后或税源项目产生税源后,需提供投资企业简介、项目情况简介(或项目可行性报告)、企业营业执照、缴税凭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一年的投资票据复印件等真实有效的资料。
    第九条  每季度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将在全区范围内对各单位、各部门及区四个班子成员提供的招商信息、洽谈项目、项目签约及落地项目等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年底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全区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分管领导招商引资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并在全区通报。对于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干部,区委将做为干部发展使用的重要政绩。
    第十条  成立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区委书记    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副 组  长:区委副书记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成员单位: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工信局、区商务和经济合作促进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和经济合作促进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兼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和经济合作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