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区法律顾问制度
发布者: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8-07-23 09:23:55   浏览次数:11700

 前进区法律顾问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法治型、服务型司法行政机关,保证法律顾问在本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提高本依法全面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水平,根据《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和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围绕建设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型、服务型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依法维护本合法权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加强法律控制为主,结合事后法律补救措施,为本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法治保障。
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的要求和委托,对本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论证;
(二)为本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制度或本参与起草法规规章等提供法律咨询和修改意见,或直接参与相关起草工作;
(三)参与本在民商事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谈判、协商工作,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
(四)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本局的民事、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五)代理本参加诉讼、复议或仲裁活动;
(六)协助本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和机关内部法律教育培训工作;
(七)参与处理有关涉法的疑难复杂信访工作及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八)办理本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条 本法律顾问的选聘:
(一)法律顾问人员的选聘:
1、征求意见。由区领导根据实际掌握的情况初步确定人选,并征求其本人及所在单位意见。
2、讨论决定。 长办公会按照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本法律顾问聘用人选。
3、签订合同。对于本决定聘用的法律顾问,其本人为执业律师的,由本与该律师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经协商签订法律顾问聘任合同;其他专家由本与其本人协商后签订法律顾问聘任合同。
4、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2-5年,合同期限届满后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聘及续聘期限。
条 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1、运用专业知识独立对本局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干涉;
  2、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本全体会议、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
  3、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2、严密审慎履行顾问职责,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的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3、诚信勤勉、忠于职守,维护本的合法权益;
4、保守在顾问工作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和本工作秘密;
5、与本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6、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有关义务。
条 本应依照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保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二)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法律顾问列席相关会议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三)根据工作需要,向法律顾问提供相关资料,允许法律顾问查阅有关文件或档案;
(四)要求本有其工作人员配合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五)依照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或其他个案委托合同的约定等,及时支付法律顾问工作报酬和其他工作经费。
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