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同大陆居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
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11-02-21 09:29:26   浏览次数:4013
 

  1.办理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之间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2.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需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大陆居民应提供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台湾居民应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提交离婚证件;丧偶的,应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另外,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还应提供婚前健康检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