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14-01-12 11:19:48   浏览次数:5793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安全规定》,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严禁在涉密计算机硬盘内存储绝密级文件和信息;对涉密计算机存储的涉密文件,要进行不间断的检查和清理,严格落实保管责任人。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设定不少于8位数的开机密码,有专人使用和管理,密码报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成员备案。

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出现故障需要送修的,须经保密部门和信息通信部门的检查和技术处理。涉密计算机硬盘损坏后,需将硬盘拆下,交有关人员妥善存放,经区保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交区定点单位销毁。

第五条  要对涉密计算机硬件资源加贴标签及定密标识,设备的随机资料(含磁介质、光盘等)及保修(单)卡由各涉密单位保管。

第六条  严禁“一机两用”行为。涉密计算机要有完善的安防措施,严禁接入区政府信息网、互联网或其他网络,在系统进入、资源共享、屏幕保护等方面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七条  区政府涉密计算机输出涉密信息,须经主管领导审批,由专人进行操作并登记、备案,按相应密级进行管理。未经批准,不准私自下载涉密信息、拷贝涉密信息和将涉密信息制作成光盘。

第八条  区政府涉密计算机系统的软件配置,不得进行公开交流和擅自对外公开发表。

第九条  外来人员和非本单位雇用人员不准单独接触非涉密计算机,严禁接触涉密计算机。区政府涉密计算机应严格控制参观,必要的参观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  区政府涉密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要严格备份,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措施,确保备份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非涉密计算机禁止存储、处理涉密文件及信息

第十二条  非涉密计算机禁止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涉密计算机严禁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及联入区政府网络的计算机严禁安装有无线上网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