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前进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17-12-08 14:44:15   浏览次数:14097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求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力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区食用农产品种养植以及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中发生的造成可能严重威胁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按照“全区统一领导,各部门具体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平战结合、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治、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2.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在区政府食品安全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挥: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局局长兼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卫生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工商局、区教育局、区农业局、区防疫站。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卫生局:负责本预案组织制定和完善;组织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级别和终止预案的建议,指导实施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做好应急疫苗、药品、设备和器械、防护和消杀用品的储备和管理。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各媒体单位及时报道区指挥部授权发布的食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防病知识普及;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
区财政局:负责保证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负责大型商场、超市内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
  区教育局: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和托幼等单食品安全事故的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开展种植、养殖和水产品初级农产品的监管。对违法使用农药和添加剂的行为进行监管。
区防疫站:开展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与卫生部门通报传染病疫情。对本区内二次供水的监管和检测工作,确保本区饮用水的安全。
2.1.2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决策和决定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和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拟订有关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拟订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食品安全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实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预案,帮助和指导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伤病救治工作,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3、监测、预警、报告与通报
3.1监测系统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监管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通畅风险监测和信息通报网络,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 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
3.2预警系统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监管,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随时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
3.3信息报告
3.3.1事故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3.3.2责任报告单位
1)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单位;
2)医疗机构、食品检验机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3.3.3责任报告人
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义务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信息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4 事故报告要求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人数或初步判定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对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追究的意见。
4、应急响应
进入应急响应后,区应急委员会根据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单位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辖区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随即转为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事 故应急处置职责。响应终止: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求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以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开展应急求援总结评估报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6、保障措施
6.1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各级卫生系统启动应急求援工作,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2 队伍保障
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市卫生局启动食品安全专家库,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参加事故处理。
6.3 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
 6.4 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协、督促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 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 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6.5 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政府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求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6.6 应急演练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全区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求援演练。
6.7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有关部门应当对广大消费者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由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事故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救治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