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区城区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划定方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17-12-08 15:30:02   浏览次数:16967

         前进区城区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划定方案

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切实解决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空气、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占道经营、妨碍交通、扰乱市民正常生活等问题,根据《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制定前进区城区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划定方案如下:

   一、前进区城区露天烧烤禁烧区范围:

   前进区辖区(除南岗村外)

  上述区域范围内严禁从事露天烧烤经营行为;上述划定范围随城市的发展变化再行调整。

  二、禁烧区范围内烧烤必须转入室内,并安装达标的油烟净化设备凡在划定的禁烧区内从事露天烧烤经营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九十条之规定,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非禁烧区从事烧烤经营活动的,必须证照齐全,安装使用无烟炉具,不得妨碍交通,并保持周边环境整洁有序。

四、对无营业执照或虽有营业执照但不具备室内经营条件的从事烧烤餐饮业的经营户由区城管局责令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然不达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对在责任区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由前进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协助处理。

六、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