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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前进区教育局关于2021年(春季)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15 10:52:11 发布者:区教体局 来源: 浏览量:3919

 各位考生:

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2021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部署,结合省、市工作实际,现就前进区2021年(春季)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对象和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黑龙江户籍、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2021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或驻黑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港澳台居民在黑龙江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除专门规定外,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

(五)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参加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获得有效期内 《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申请语文学科普通话等级要求为二级甲等及以上)。

(七)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二、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请程序

申请时间:申请人请于2021年4月20日至5月14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根据提示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报名。

中国教师资格网上传照片和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人照片统一使用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

(二)教师资格受理认定工作职责及现场确认安排

 1.区教育局组建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专家审查委员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2.教师资格现场确认安排:

确认地点:佳木斯市前进区市民之家(三楼政务服务中心)

3.确认时间:2021年5月 17日 —— 5月21日

(上午8:30-11:00,下午1:30-4:30)

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①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港澳台申请人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②学历证书原件(经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可不提交);

③《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申报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认定时上交一份《个人承诺书》);

④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表,教师资格认定指定体检医院:佳木斯市中心医院东院区(原铁路医院)前进区顺德路178号。体检时间从4月16日开始。联系电话:13604546699

⑤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信息比对,无需现场提交;

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经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可不提交);

⑦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驻黑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应当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黑部队。

⑧自备牛皮纸档案袋一份写清姓名、身份证号和申报学科及层次。

⑨照片(一寸彩色白背景2张,背面写姓名身份证号码)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学历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国考合格证明经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不需要再提交纸质材料。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需在现场确认环节提交原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凡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或不实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依据个人诚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教师资格审核

全省统一审核时间为6月1日至6月25日。审核通过的人员,需关注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到认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三、教师资格认定政策

(一)按照相关要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考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笔试和面试均合格后获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三年。

(二)2021年应届毕业生可持在校期间合格学业成绩单进行现场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待取得毕业证后,凭毕业证到认定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四、教师资格认定要求

1.凡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或不实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并依据个人诚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现场确认时,本人带照片及相关网上提交材料备齐,否则不予受理。

3.考生要严格按照“网上申请”及“现场确认”规定时间进行,逾期不予受理,后果自负。

五、疫情防控要求

1.本认定机构根据我省防疫指挥部工作部署,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采取错时错峰等方式,合理安排时间,安全有序推进认定工作。

2.申请人须严格按照认定机构要求,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附件:1.黑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A4单张,双面打印,考生用表)

2.黑龙江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A4单张,双面打印,考生用表)

3.黑龙江省各级认定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一览表

 

 

 

 

佳木斯市前进区教育局

                       2021年4月15日

 

 

 2021春季认定.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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