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力保障疫情期间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兜牢民生底线,按照《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黑政办规〔2020〕7号)文件要求,自2020年4月1日起,我市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即我市市区(含抚远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1160元/月提高到每人1305元/月,上调145元/月;所辖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1015元/月提高到每人1143元/月,上调128元/月。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已完成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在补发4月份、5月份差额的基础上,从6月份开始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佳木斯市失业保险管理局
2020年6月1日